11 月 27 日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 7 部门 11 月 27 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指导意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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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2025 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 200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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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2027 年底,各省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 300 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超过 200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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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2030 年,全国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果互通共享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指导意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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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要建立互认工作制度,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管理,积极落实互认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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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要统一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质量标准,加强内部信息互通共享和服务整合衔接,率先实现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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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统筹建立县域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等资源共享中心为抓手,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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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指导各地市实现市域内互认的基础上,有序推进省域内互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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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分别由北京市、浙江省、四川省牵头,制定发布区域内互认工作实施方案并推进实施,鼓励各区域间使用统一的检查检验项目名称及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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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之间有序推进跨省域互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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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属地有关规定参加互认工作。
《指导意见》还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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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提升全国卫生健康信息化水平,支撑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共享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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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库、“数字影像”或“影像云”等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区域内跨机构共享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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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数据与医疗业务系统的融合衔接,建立互通共享数据问题纠错及反馈机制,方便患者和医务人员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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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业已经发布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等标准,明确检验检查结果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相关标准。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数据传输效率速率和稳定性。
从《指导意见》还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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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加强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保信息平台、省级“影像云”以及网络存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好相关信息化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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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底前,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20 个省份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省调阅;2027 年,基本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全国互通共享。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司表示,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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